凯鸿物流(872495):股东所持公司自愿限售平博 平博PINNACLE
发布时间 : 2022-10-17 18:02:28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法律责任。
一、 本次自愿限售数量共计21,339,825股,占公司总股本31.39%,涉及自愿限售股东5名。
是否 为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 人的 亲 属, 如 是, 说明 亲属 关系*
是否为 公开发 行前未 直接持 有但可 实际支 配10% 以上股 份表决 权的相 关主体 *
自2022年10月17日起 至公司公开发行并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日或公开发行并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事项终止之日
自2022年10月17日起 至公司公开发行并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日或公开发行并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事项终止之日
自2022年10月17日起 至公司公开发行并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日或公开发行并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事项终止之日
自2022年10月17日起 至公司公开发行并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日或公开发行并
自2022年10月17日起 至公司公开发行并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日或公开发行并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事项终止之日
(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2.4.2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以及上市前直接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持有或控制的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前款所称亲属,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2.4.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按照《公司法》规定,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者公开发行并上市业务办理指南1号-申报与审核》(以下简称“《上市业务指南》”)第十三条:“本指南第十一条规定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在册股东属于《上市规则》2.4.2 和 2.4.3 规定的限售主体的,应当按照挂牌公司限售及解除限售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定,自股权登记日次日起两个交易日内,通过发行人披露自愿限售公告,承诺自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发行并上市之日不减持发行人,并于公告披露当日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办理限售。公开发行并上市事项终止的,相关股东可以申请解除前述自愿限售。”
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提交拟于2022年10月17日召开的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股权登记日为2022 年10月14日)。
本次自愿限售的5名股东均为适用于《上市规则》和《上市业务指南》所规定的限售主体。薛军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且为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庄利军为公司董事、总经理,且为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嘉兴凯声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公司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王洁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薛军的配偶;陈李萍为公司董事、总经理庄利军的配偶。
本次自愿限售期间为自股权登记日次日(2022年10月17 日)起至公司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或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终止之日。公司将及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成自愿限售登记。
除上述股东外,公司没有其他根据《上市规则》和《上市业务指南》 规定应办理自愿限售的股东。
如本次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终止,上述相关股东可以申请解除自愿限售;如完成本次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述相关股东所持股份将按照《上市规则》第 2.4.2 条、第2.4.3 条规定自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进行法定限售,该部分股份不再作为自愿限售执行。